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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2413號

令函日期: 82-12-28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32413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中央圖書館不准讀者影印館藏「中國國家標準」是否妥當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查「中國國家標準」是否具有著作權,本部八十二年十月五日台(82)內
著字第八二二六二四一號函已有釋明。復按非法定著作者,不具有著作權,
即無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若屬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者,且無同法第九
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自享有著作權,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利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三、所詢中央圖書館不准讀者影印「中國國家標準」是否采當乙節,依著作
權法第四十八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
或其他文教機構,於左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
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之單篇著作,
每人以一份為限。………。」及同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
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觀之,利用人固可依上述條文規定合理利用法定著作;唯圖書館
是否即應閱覽人要求為著作之重製及是否應同意個人使用其機器重製著作,
緣非著作權法所規範,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二年十月五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六二四一號函影
本、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1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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