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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233764號

令函日期: 83-01-11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233764號
令函要旨: 承詢有關電影片後續拷貝申請准演執照涉及著作權法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82)強影二字二五八八五號致本部著
作權委員會函。
二、有關電影片發行公司取得電影片出品公司授權之「台灣區版權」或經原
出品公司授權「發行」之電影片,是否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
三款「發行」之定義,在約定之期間內,自行在台沖印重製拷貝乙節;因上
揭授權係屬民法私契約行為,是被授權人電影公司可否在約定期間內,自行
在台沖印重製拷貝,應依契約內容認定之。
三、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完成享有著作權,本部受理著作權登
記,依申請人陳報,不作實質審查,又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
、編輯及出租」等權利;因而其登記簿謄本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範圍為
「全部」者,即指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
編輯及出租」等項權利。惟對登記事項如有爭議,當事人仍應舉證。
四、至著作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及未經登記之著作財產權關係如何認
定等節,除說明三、外,另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
一四一號函說明二、已有釋明,茲檢送上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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