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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73345號

令函日期: 83-01-2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73345號
令函要旨: 有關第四台接收衛星電視節目再同步轉送客戶收視行為,是否為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公開播送」行為乙案,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
八三)內著字第八二三一九六○號函詳予說明在案,請 貴部將該函及其附
件惠轉全國檢察單位,依法執行,函請查照卓辦惠復。
說明:
本案所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公開播送」規定之解釋與適用,其
立法原意已獲原提案民間團體澄清,爰函請配合辦理如主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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