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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2605號

令函日期: 82-12-28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32605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因執行業務生著作權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八二來業發文字第三三三號致本部著
作權委員會函。
二、查前揭函詢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之事實」證明文件之相關
疑義,與貴公司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二來業發文字第三三二號致本部
著作權委員會函之問題相同,且本部業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以台(82)內著
字第八二三○六七二號函覆貴公司,爰不另函覆,併請參考本部前揭函函釋
內容。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1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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