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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3476號

令函日期: 83-02-15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3476號
令函要旨: 關於第四台接收衛星電視節目再同步轉送客戶收視之行為,究係侵害何人之
著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八十三)間法字第○一九八八號函。
二、查第四台接收衛星電視節目,不論之後或同時,如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
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均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之行為,前經本部八十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三一九六○號函司法院並副知
貴局在案。
三、復查公開播送係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種類之一,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定
有明文。因此,受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保護之外國人著作,
不論其授權任何國家國人,或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任何國家國人公開播送其
著作,第四台接收該著作予以(包括同步)公開播送,仍應徵得該著作著作
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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