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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76603號

令函日期: 83-02-28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76603號
令函要旨: 有關本部受理檢舉撤銷著作權註冊(登記)案之處理原則如說明一,敬請查
照惠再惠轉所屬各級法院推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配合辦理。
說明:
一、查本部受理檢舉撤銷著作權註冊案,其檢舉事由如與司法機關訴訟事由
相同者,往例均俟偵查終結或判決確定後,再依司法機關認定之事實處理為
原則,本部曾於七十七年三月五日台(七七)內著字第五七○八三六號函請
法務部貴部惠予配合辦理,法務部貴部並曾於七十七年四月六日法七十七檢
五七六二號函各級法院檢察署請其參考辦理,如附件一、二。
二、茲仍有司法機關對本部右揭處理原則未能知悉瞭解,而以系爭著作檢舉
撤銷著作權註冊(登記)案正由本部處理中而停止偵查或審判,爰請將右揭
處理原則惠轉配合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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