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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4914號

令函日期: 83-03-25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4914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節目製作過程中遭遇之著作權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二月廿二日(八三)華稽字第○一七四號函。
二、貴公司所詢問題分述如次:
(一)貴公司出資並自行製作完成(俗稱內製)之節目,究竟著作完成於何時
,係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抑或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完成?又著作人係貴公司抑或係貴公司之受雇人?由於
來函並未指明,本部無從表示意見。
(二)貴公司前揭函說明二所稱貴公司購買之歷史性資料及貴公司製作完作之
新聞性節目,第三者未經貴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此節目畫面,是否侵害貴公司
權益?所稱歷史性資料之內容為何?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貴公司製作之新
聞性節目中之型態如何?是否亦受著作權法保護?貴公司如何利用該等資料
於節目中?另第三人利用之行為態樣如何?與貴公司原先利用之資料是否相
同?於來函中並未說明,本部無從判斷。復查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
司法機關權責,故所詢具體個案,有無違反著作權法?自應由司法機關本於
職權調查認定之。
三、檢送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一)、(二)二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3-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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