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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0133號

令函日期: 83-05-17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0133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查覆來函附件所示俗稱「小叮噹」卡通圖在台灣有無擁有著作權?
及有無依修正前著作權法之規定於我國核准著作權註冊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關於「日本人著作在台灣有無擁有著作權?」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二年
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函影
本乙份,請參考。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
著作權。」是著作人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
,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三、另所詢「來函附件所示俗稱『小叮噹』卡通圖有無依修正前著作權法之
規定於我國核准著作權註冊?」乙節,請依「本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
申請要點」規定申請查閱,茲檢送前揭要點乙份,請參考。查閱專線:(○
二)三五六「五五○六。
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請逕電洽:(○二)三五六五四
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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