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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4704號

令函日期: 83-07-18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4704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所
稱之「人」係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檢送本部七十七年十月十一日台(七七)
內著字第六三七六三五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
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無關,前經本部函釋在案。檢送
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及八十二年
六月十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影本各一份,請參考。
四、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圖形作品如屬著作,且係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
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可受著
作權法之保護。台端來函所詢之(Ⅰ)(Ⅱ)圖記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一節,
請參考上述說明。
五、關於所詢商標問題,緣非本部職掌範圍請洽其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
局。
六、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前揭函釋各一份,請參考。對本案問
題,如仍有疑義請洽(○二)三五六五四一二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7-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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