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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9717號

令函日期: 83-09-09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971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舞蹈補習班或其他營業場所使用購入之盜版錄音帶、CD音樂帶,是否違
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函。
二、按「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公開演出:指以演按、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廿六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定有明文,又本部八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釋明,於公
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屬前述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
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所詢「舞
蹈補習班或其他營業場所使用購入之盜版錄音帶、CD音樂帶,是否違反著作
權法乙案」,所稱「使用」,如有上述公開演出之行為,自應徵得音樂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又「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
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同法第八十七條
第二款定有明文,因此,購入之錄音帶、CD音樂帶,其為盜版品者,應注意
上述條文規定,避免利用行為觸犯上述規定而有侵害行為之發生。
三、復查著作權屬私權利,因此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除侵害著作權之
常業犯等罪屬公訴罪外,原則上為告訴乃論,是對侵害行為之追究,應由權
利人逕向司法機關提出,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
二一號函及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83-09-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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