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3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37條
中文條文: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30219c 民國113年2月19日
電子郵件1130124 民國113年1月24日
電子郵件1130117 民國113年1月17日
電子郵件1130109b 民國113年1月9日
電子郵件1130108b 民國113年1月8日
電子郵件1121114b 民國112年11月14日
電子郵件1121018 民國112年10月18日
電子郵件1121011b 民國112年10月11日
電子郵件1120816b 民國112年8月16日
電子郵件1120710 民國112年7月10日
電子郵件1120706b 民國112年7月6日
電子郵件1120511b 民國112年5月11日
電子郵件1120407 民國112年4月7日
電子郵件1120310 民國112年3月10日
電子郵件1110919 民國111年9月19日
電子郵件1110818c 民國111年8月18日
電子郵件1110506 民國111年5月6日
電子郵件1110408b 民國111年4月8日
電子郵件1110401 民國111年4月1日
電子郵件1110329c 民國111年3月29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3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