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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117

令函日期: 113-0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117
令函要旨:

一、 按電腦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在實務上常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此等產品之區分乃係著作財產權人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所為之區分,利用人自應依各種版本所定的授權方式利用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亦即各種版本的使用者之授權合約都有明定符合使用各該軟體的授權條件,若使用者逾越授權範圍,則其使用該軟體所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例如重製該軟體於電腦硬碟之行為),仍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的問題,合先敘明。

二、 所詢承接校外單位委託之專案計畫、產學合作計畫及國科會計畫,是否屬「教育版」軟體之授權範圍內,須視各該學校所購買之「教育版」軟體授權契約的授權範圍而定,建議您可洽詢該「教育版」軟體供應商瞭解相關授權規定及可利用之範圍與方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3-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2-02
  • 瀏覽人次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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