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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108b

令函日期: 113-01-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108b
令函要旨:

一、按徵稿比賽的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的比賽規則是「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內容的拘束,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您來信所提供數位平台漫畫比賽之得獎條款,參賽者「認可並同意提交作品可以被發佈至服務上;且參賽者授予主辦方一項獨家、全球性、免版稅之權利,可用任何形式和媒體且/或參照本服務,針對本服務而使用、拷貝、複製、分發、公開展示、編輯、修改和改編該項提交作品,為期三(3)年」。有關所詢問題一,若主辦單位另行「跨域改編,將著作小說化、影視化、遊戲化等」,已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而上述得獎者條款所示「修改」、「改編」如包括上述之改作行為,則依上述得獎者條款,主辦單位毋須再支付授權報酬(版稅)予得獎者。

三、又按本法第37條第2、3項規定,著作權之授權有「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之分,其中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而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故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由於所附得獎條款所載之「獨家」授權,本法並無規定,究竟屬上述「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尚須探究當事人之真意,故所詢問題二,主辦單位(數位平台)得否將得獎作品授權給母公司旗下之其他海外平台連載,致得獎者無法獲得任何版稅、分潤一節,因涉及條款之解釋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您逕向主辦單位釐清。

         四、另查來信所附之得獎條款與創作者收入來源,平台對於版稅之處理似有矛盾,建議您可向平台釐清。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所詢得獎條款之改編是否為改作行為?           得獎條款所稱之「獨家」授權究屬「專屬授權」抑「非專屬授權」?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3-0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2-02
  • 瀏覽人次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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