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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329c

令函日期: 111-03-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329c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詢問表演人之著作權歸屬問題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針對著作人之約定,除有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本法第11條)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本法第12條)之情形,得以契約約定受雇人或雇用人、出資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外,原則上歸實際完成創作之人為著作人。故來信所詢表演人依本法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享有之公開傳輸權(例如:灌錄音樂CD的歌手),如該表演人屬上開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事先分別約定予雇用人或出資人享有,先予說明。

(二)至於得否以契約事前約定第三人部分,依本法規定,除上開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情形得以契約事前約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而原始取得著作權外,尚不得約定上述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著作人。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得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之規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第三人,故所詢表演人如為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得將該固著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之公開傳輸權,讓與或授權第三人。

二、所詢問題2部分,按本法所稱之著作人原則上係包含表演人在內,惟如條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本法第26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屬同條第1項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之情形。類似之立法例,併請參酌本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26條第2項、第28條之1第2項及第29條第2項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11-03-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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