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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706b

令函日期: 112-07-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706b
令函要旨:

一、 來函所詢flaticon網站之免費icon圖案及canva網站之免費素材,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而貴機關在教育訓練的簡報、邀請函及海報上使用他人的美術著作,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散布」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所詢欲利用flaticon及canva網站所提供之圖案、素材一節,建議您先確認於該等網站上所欲利用之圖案、素材的授權範圍,如利用之情形屬於各該圖案、素材所標示的授權範圍,則不會有侵權問題;反之,如逾授權範圍,且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縱使註明出處,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8-08
  • 瀏覽人次 :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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