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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0619號

令函日期: 83-09-3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0619號
令函要旨: 承詢貴局資源回收車在台北市區定線、定點、定時執行環保勤務時,重複放
一句「酒矸倘賣嘸」詞曲,有無涉及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九月八日(83)北市環五字第二一七九○號函。
二、按「公開演出」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種
類之一,又「公開演出」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係指以演技、
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至於公眾場
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亦屬前述條文所定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音樂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一
)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已有函釋(如附件),是貴局資源回收車在
台北市區定線、定點、定時執行環保勤務時,如係藉錄音機向市民播放他人
音樂著作之內容,即屬前述條文所定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之公開演出行為;貴局所播放之音樂著作如受著作權法保護者,則除合於著
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
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如於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
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而不再享有著
作權。」復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按
:其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雙方簽署,正式生效。)第十六條(二)規
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
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
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是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
書之規定,如著作雖未符合前述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但卻係屬上述該協定
保護之範疇,則仍應享有著作權。爰此,貴局所使用之「酒矸倘賣嘸」音樂
著作究係使用侯德健之著作抑為流行數十年之台灣民間通俗歌曲?有無受著
作權法保護?請參考上述說明,先予釐清。
四、另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
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登
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併予敘明。
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
請參考;並檢還貴局前揭函檢附之錄音帶兩捲。
六、貴局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
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9-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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