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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2113號

令函日期: 83-10-19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2113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中分明刑重決字第一四一九七號函。
二、按來函所稱「版片」一詞,究意何指?殊有疑義,本部無從認定,唯如
係指視聽著作之重製物者,則所詢個人為觀賞之用購回版片之碟影片,觀賞
後,以化零為整之方式售與影視社,影視社有無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所定出租
該重製物之權限乙節;查類似問題,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八二)內
著字第八二一七五四二號函曾釋明在案,茲隨文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三、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
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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