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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3342號

令函日期: 83-10-29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3342號
令函要旨: 台端為發明以三乘佛學能達息災成尊勝及反敗為勝之復國使命並成同榮共超
凡之大同世界留芳萬世事,函請予以註冊及保障與獎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台(83)內移字第五七二五一號移文
單檢送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六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
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再者,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係
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依法准予登記,除依同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所為之登
記,於登記後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外,其他登記則僅為存證之性質,並無
任何法律效力,亦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因此,如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
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說明。
三、本案台端如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依本部「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規
定,填寫「著作權登記申請書」辦理;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
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空白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請參考。至台端申請獎
勵乙節,緣非本部職權,歉難照辦,敬請見諒。
四、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
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10-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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