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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5912號

令函日期: 83-11-29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5912號
令函要旨: 貴會詢問有關委請學者翻譯西德著者之學述論著一種,可否授權出版之疑義
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秘書處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83)國處金資字第二一七五號函
辦理。
二、查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前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明定,外國人著
作權之保護,應以該外國人所屬國與我國具有著作權互惠關係為要件,又七
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及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後著作權
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權之保護,亦明定應以此為原則,查德國與我國迄今
並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是該國人之著作原則上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又我國目前正積極爭取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因此,我國若順利加入關貿
總協,將對所有關貿總協會員國國人之著作予以保護,而德國經查係屬關稅
及貿易總協定之會員,屆時,德國人之著作自得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則翻譯該國人之著作,即需依法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先予敘明。
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
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又八
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
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詢貴
會委由學者翻譯前西德學者之學術論著,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出版之「民主
國家之政府」一書,貴會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應視貴會與譯者之間有無前
述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之適用而定,與該著作翻譯時有無得到原
著作作者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無關。
四、因此,貴會如係「民主國家之政府」一書之著作財產權人,則貴會自得
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又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
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
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未授權。」,故著作財產
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契約法律行為,應依當事人之約定,並無特別之授權程
序。
五、隨文檢還「民主國家之政府」一冊並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冊,
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1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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