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579號

令函日期: 84-01-17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579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仿似他人產品型錄及教學錄影節目帶,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元月十日端(84)字第一○三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之著作已有例
示規定,貴公司前揭函所稱產品型錄及教學錄影節目帶如係屬前述著作權法
保護之著作,則貴公司所詢問題茲分述如后:
(一)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著作
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及同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貴公司所詢問題一之1、2、3、稱
欲以「攝影之方式將他人產品型錄放入自己著作中,及問題二之1、2稱欲
以「錄影」之方式將他家教學錄影節目帶放入自己著作中,即涉及前述重製
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
為之。
(二)另依前揭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
定,是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
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貴公司所詢問題二之3請參考上述說明
。 
三、復按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之
侵害,應由司法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冊,請
參考。
五、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
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4-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