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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848號

令函日期: 84-01-20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848號
令函要旨: 所詢圖書館視聽室複製未經授權之錄影帶供讀者使用之相關著作權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函。
二、查圖書館得否複製視聽資料及圖書,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台(82)內
著字第八二○一四○二號函已有釋明,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
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因此,圖書館複製未經授權之
著作物供讀者使用或陳列該等著作物應注意上述解釋及規定。又著作權法於
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並增訂第八十七之一條文後,迄
今尚未更新修訂,併予說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一、二、三冊及本部八十二
年一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四○二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五、本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一與本會第二組聯
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4-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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