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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302號

令函日期: 84-01-26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302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索「音樂著作權人團體暨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使用報酬率之研究」書
面資料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四年元月十七日函辦理。  
二、按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研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
)」,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是目前尚無該法所稱「著作權仲介團體」。另現
階段各音樂相關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或舊法「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
法」)設立,茲檢送「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行政院核定稿)」及「國
內現有音樂團體概況分析表」各乙份,請參考。
三、至有關「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使用報酬率」乙節,茲檢送「音樂著作強制
授權申請許可辦法」乙份,請參考,復查上述辦法為配合著作權法之修正,
本會目前正進行研修中,迄未獲有結果,是尚無資料可得提供。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4-0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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