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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8356號

令函日期: 83-12-29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28356號
令函要旨: 所詢提起著作權侵害告訴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對著作權侵害損害賠償請求之方法定有明文,台
端所詢對著作權侵害行為之求償金額應如何估價乙節,請參考上述法條。又
著作權法對提出著作權侵害訴訟時應控告何人及求償之對象為何並無特別之
規定,緣該等事項係屬刑事訴訟法之範疇,因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
定加以認定之。復查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
成著作權之侵害,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冊,請參考。
四、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一與本部著作權委員
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83-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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