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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521號

令函日期: 84-02-20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521號
令函要旨: 有關翻譯GATT烏拉圭回合協定之中譯者是否享有翻譯著作權乙案,詳如
說明二、三、,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經濟部國貿局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貿(八
四)三發字第○一二一四號函請本部再次釐清本案疑義及研擬相關協議範本
乙事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屬國內法,各國就著作權相關事項,概適用各國著作權法規
定。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
權之標的,同條第二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第一)款著作作成之翻
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凡非屬上述二款情形之翻譯,包括本
案各機關將「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初稿翻譯工作委請律師事務所律
師或專家辦理完成之譯文,在我國即應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其他國家著作
權法規定如何,並不影響我著作權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有關「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中譯稿著作權相關問題,本部前於
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八三)內密伯字第八三○○○四四號函已說明在
案(附件)。至於前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說明四、函請本部研擬相關協議範
本乙事,由於政府機構委託學者或律師事務所律師翻譯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
及附錄之委託契約,其內容、條件各異,本部原無從研擬所謂協議範本,謹
建議得於契約中(或洽商之公文或過程中)視委託情形,擇一明列左列著作
權歸屬相關條款:
(一)由政府機關與學者或律師事務所律師約定以政府機關所隸屬之公法人為
著作人,則公法人即享有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於此情形則該
政府機關所隸屬之公法人得依著作權法,為任何形式之利用,包括對於本案
中譯文之印刷、修改、彙編及是否表示公法人之名稱等);或
(二)以學者或律師事務所律師為著作人,但政府機關與學者或律師事務所律
師約定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政府機關所隸屬之公法人,並約定學者或律師事
務所律師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於此情形,政府機關所隸屬之公法人為著作財
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得印刷)、編輯權(得彙編)…
……等。至於著作人格權方面,則得不表示該學者或律師事務所律師之姓名
或名稱或得修改其著作內容):或
(三)以學者或律師事務所律師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
授權政府機關所隸屬之公法人得利用其著作,即對於本案中譯文得印刷、修
改、彙編並同意不表示翻譯者之姓名或名稱。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02-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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