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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521號

令函日期: 84-03-10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521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四年三月四日(84)震大打印字第○○一號函(正、副)
及第○○二號函(正、副本)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
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另本法第五條第一項
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又本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
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經查「
黃曆(農民曆)」係屬本法第九條第三款所定「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
的,因此,如引用黃曆(時曆)印製於一般記事手冊中,尚無違反本法之規
定。至所詢「引用黃曆書籍中空白處加註之說明文案」乙節,則應視該「說
明文案」是否係上述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著作」,如該「說明文案」係屬
本法所保護之著作者,則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
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得利用之。
三、復查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
害,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四、檢還附件二份及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
冊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84-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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