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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625號

令函日期: 84-04-08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625號
令函要旨: 所詢「民間機構擬複製貴會製作之教學錄影帶為光碟片」等之著作權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84)僑二教二三九○二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對著作人之認定
均有明文,又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台
(83)內著字第八三一四三○七號函說明二之(二)已有釋明,另同法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復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而著作財
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至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
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因此,貴會製作之教學錄影帶,其著作財產權如係中華民國(代表機關
:貴會)所有,依上述說明,貴會自得授權他人將之複製為光碟片,至於「
以該光碟片作商業用途,並無償提供貴會一定比例之成品,抵作授權費用」
乙節,依述前規定,著作權法並無禁止之規定,惟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私
權利法律關係,是上述約定乃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之。
四、復按政府著作除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二款「一、憲法、法律、命令或
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
權之標的」外,其餘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視聽著作」為著作權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七款,例示之著作,而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能包括重製權、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是中華民國(代表機
關:貴會)如為該教學錄影帶之著作財產權人,則有上述之著作財產權。
四、至「貴會同意授權民間機構製作光碟片,在合約中應如何規範以確保權
益﹖」乙節,因事涉私契約之訂定,如貴會提供具體之會約草稿內容,本會
當就其中有關著作權部分提供意見。
五、貴會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電話本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
一四。
六、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四三○七號函影本乙
份、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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