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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886號
令函日期: | 84-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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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886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司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新一(84)字第二七一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應視貴部同仁或曾為貴部同仁之著作係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以前或六月十二日以後(均含當日)完成而有不同: (一)著作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含當日)以前完成: 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包含自然人與法人);又舊著 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 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另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對於依舊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因此, 所詢之著作如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完成,其著作權之歸屬應視實際情 形分別依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條來認定。(所詢問題一至 三) (二)著作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含當日)以後完成: 1.如非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2.如係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之 規定,所詢情況分述如后: (1)如貴部同仁或曾為貴部同仁且已與貴部簽有切結書:則其著作人及著作 財產權之歸屬應依切結書內容而定,惟切結書之簽署係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 ,所詢問題一、三均與切結書內容之解釋有關,是應依所定契約(切結書) 內容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又有關各機關與 所屬人員間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應如何認定等問題,本部八十三年三 月十七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四七六○號函附表說明部分已有建議意見, 併予敘明。 (2)如貴部同仁或曾為貴部同仁,惟未與貴部簽有切結書或讓與著作財產權 之契約:則依本法第十一條本文及第十三條規定,貴部同仁為著作人,享有 著作財產權。(所詢問題二) (三)至所詢問題四、五「著作人是否可自行彙整..個人稿件發行出書?及 是否須先獲同意?」乙節,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 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則本案問題應依前述說明(一)、(二),視貴部同 仁或曾為貴部同仁之人是否為該「個人稿件」之著作。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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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84-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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