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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7667號

令函日期: 84-05-05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766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函(本會四月十九日收文)辦理。
二、台端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按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圖形著作為本法所稱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圖形著作包
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本案所詢之電風扇產
品之加工圖、各零件加工尺寸圖是否屬前述著作,緣 台端並未檢送具體圖
形,爰請參考上述規定認定之。
(二)上述圖形如屬本法所稱之著作,則 台端七十一年間僱甲員人工繪圖完
成之圖形,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原則上應
為原手工繪製之人(亦即甲員),又該著作如係由 台端出資聘人完成之著
作,則依同法第十條本文規定,出資人(即台端)為著作權人(請參考七十
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條及現行著作
權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三)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稱「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
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所詢乙員未變更甲員圖形之內容而僅轉換
甲員之圖形為電腦圖存於電腦磁片中,應係就該著作以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
製作,屬重製之行為,而非另為創作,乙員自不能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四)另有關著作與產品保護之界限,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
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已有釋明,所詢問題3請參考該項函釋。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
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為重製之行為或有無侵害等,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
,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四、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七
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現行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
作權第一至三冊。又 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會
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05-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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