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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800號

令函日期: 84-05-15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800號
令函要旨: 貴所函詢有關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所八十四年三月卅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固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惟依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例如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外,視為侵害著作權;則違反該款規定而輸入之著作重製物,似即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尚難謂係前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所稱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仍不得依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出租。至一般俗稱「著作物平行輸入」乙詞究何所指﹖因非著作權法用詞,尚無法確定,而前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乃係就著作財產權中之輸入權所為規定。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因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故有無著作權侵害,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至三冊各乙份,請參考。
四、貴所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4-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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