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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9253號

令函日期: 84-05-25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9253號
令函要旨: 八十四年五月四日GATT專案小組決議請本會協助釐清為編印烏拉圭回合
所有協定中英對照合訂本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八十四年五月四日GATT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案經 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傳來所彙整十九項協定之著作權狀況一覽
表,其中除「衛生與植物衛生協議書」、「裝船前檢驗協定」、「技術性貿
易障礙協定」與「補貼暨平衡稅協定」四項中譯本有待本會協助釐清著作權
疑義外,餘十五項已無問題,茲就上述四項協定中譯本有關疑義本會依 貴
局檢送資料及與有關人員聯繫所獲瞭解之研究結果說明如左:
(一)「衛生與植物衛生協議書」與「裝船前檢驗協定」二協定中譯本部分:  
1.「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明定。是將他人翻譯完成之著
作加以改寫即屬「改作」之行為,依前述規定,若無該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五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即應取得該翻譯著作(即衍生著作)著作權財產權人
之同意方得為之。又原著作雖已有翻譯本,但如直接根據原著作重新翻譯者
,則不涉及「改作」先已存在翻譯著作之問題。至著作究係改寫自他人之著
作(即就翻譯後之中譯本改寫)抑或直接自原著作翻譯而來,則屬事實問題。
2.就 貴局所送「衛生與植物衛生協議書」。「裝船前檢驗協定」二案所附
資料觀之及與有關人員聯繫,其究係就個別翻譯初稿加以修改而成,抑屬就
原文直接翻譯,緣事實仍未臻明確,是否應徵得先前已存在二協定翻譯本著
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請 貴局參考上開說明。
(二)「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補貼暨平衡稅協定」二協定中譯本部分:
1.查上述二協定中譯本係 貴部工業局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翻譯,而依據雙
方所簽訂之合約,即所附「經濟部工業局專案計畫委辦合約書」第十二條約
定「計畫成果之歸屬與轉移:一、本計畫研究成果歸甲方所有,如乙方有配
合款時由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共有。二、本計畫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或技術
成果產權歸甲方所有....」,是如果乙方對此二協定翻譯案均未出資,則此
二中譯本之著作財產權即歸甲方所有。
2.又該合約書第十三條「教材著作之使用與發行:由本局委託專案計畫所研
發之教材及著作,以被委託者為著作人,被委託者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人格權
....」之約定係針對計畫研究成果有關著作人及其著作人格權行使之約定,
與前述第十二條約定有別,亦無牴觸,是並不影響甲方依合約書第十二條所
取得之權利。
三、前述說明如仍有疑義,請 貴局轉請各相關機關逕洽本會第四組(電話
號碼:三五六─五三九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4-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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