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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084號

令函日期: 84-06-07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0084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申請書。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且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
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復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乃「觀念」、「構想」之
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亦即「觀念」、「構想」之本
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所詢「任職機關之公務人員,其負責研究、
試驗項目之成果技術,可否以之著書銷售﹖」乙節,上述「成果技術」,究
係「著作」,抑或僅為「觀念」、「構想」之本身﹖仍有疑義,又台端未留
聯絡電話,爰請再來函說明或與本會第一組聯繫(電話:○二─三五六五四
一四),又如係「著作」,是否為台端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請參考著作
權法第十一、十二條),亦請一併說明,俾憑函復。
三、檢附認識著作權第三冊、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各一冊,請參考。本案如
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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