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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5514號

令函日期: 84-08-21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5514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條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八四)理商貳貳字第○○六四六一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
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
著作權不生影響。」上述法條係民國八十一年間為「符合世界潮流及著作權
立法趨勢」,參考伯恩公約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之三
第二項規定及其他外國立法例而修正。又該條文第一項規定,係指「衍生著
作」及獨立於原著作之著作,其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另該條文
第二項規定,則係指「衍生著作」一旦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對原
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
三、因此,他人利用「衍生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
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自得合理使用;如不合於上述著作
財產權限制之規定,須同時徵得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所詢說明一、二(一)1及說明二(二)1,請參考上述
說明。另關於所詢說明二(一)2、二(二)2,查本部八十四年月廿七日
台 (84) 內著字第八四○一六三五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檢附該函影本,請
參考。又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故有無侵害著作權
,應於發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08-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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