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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248號

令函日期: 84-08-29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248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八四文採字第二五五二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完成職務上之著作,其著作人之認定及著作權之歸屬前經本
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及本會八十四
年四月十七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五八八六號函釋在案。檢送該二函
影本各一份,請參考。所詢有關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運用公家之人力、物
力、器材及工具等拍製,並以公帑沖製、製作之幻燈片、相片、圖片、稿件
等消耗性財產,其著作權之歸屬一節,請參照各該函之說明認定之。
三、至所詢前述消耗性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係民法動產所有權之問題,與著作
權法無關,並非本部職掌事項,歉難查復。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
請參考。
五、貴會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五,與本會
第三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4-08-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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