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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759號

令函日期: 84-12-04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759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84)辰函字第一一○六七號函。
二、按所詢著作人在民國五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含)以前死亡之著作及所舉
胡適博士之著作是否受現行著作權法保護乙節,端視該等著作是否合於著作
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或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又有關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
一百零八條之適用說明,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 83 )內著字第八三
二○六一九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隨文檢附前揭函文影本乙份,請參考。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1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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