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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428號

令函日期: 85-12-21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428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新四信字第五一一一七二函
轉台端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就「重製」「改作」及「編輯著作」等分
別定有明文(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七條);
又重製、改作及編輯均是著作財產權之權能(請參考本法第二十二條
及第二十八條);因此,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著作,除該等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
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
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
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應注
意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有關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等疑
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卅日台內著字第八三二0六一九號函說明
三亦有釋明。
 三、是台端所詢欲將三十年代國語老歌叢書內之部分曲調(音樂著作)灌
裝成有聲音樂帶乙節,茲就所涉著作權問題分述如后:
(一)、若該「曲調」(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則台端可自由利
用,惟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
(二)、若該「曲調」(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期間,即屬受本
法保護之著作,是將之「灌裝」成有聲音樂帶,如涉及上述「重製」
、「改作」或「編輯」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至所詢灌裝音樂帶手續及是否須經核准乙節,如係屬出版音樂帶之問
題,緣非屬本部職掌,請洽出版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又著作權
係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5-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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