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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494號

令函日期: 86-09-11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494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侵害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台北松江路郵局第三九九0號存證信函辦
理。
二、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於
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所詢問題,緣
涉及有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及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七章相關罰則等情事
,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復按本部八十四年一月
六日台(84)內著字第八三二八0六三號函說明三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
條「常業犯」之規定已有釋明,檢附該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6-09-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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