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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819號

令函日期: 87-02-25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819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有關之疑義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東經發字第0一一號及八十七年二
月十一日二函辦理。
二、按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
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
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一項)前項規定,於編製
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
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第二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三項)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
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本部依據前述條文規定訂定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
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告實施。
三、貴公司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所詢這些規定是否適用於國外出版社之著作﹖
1查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編製教科用書或附隨於
該教科用書之教學用之輔助用品者,其利用人不論為本國人或外
國人,均必須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
方有前述條文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適用。至編製哪些教科用書
需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悉依教育相關法令規定決定之,非屬本
部權責,如有疑義,請洽詢教育主管機關。
2又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播送者,應僅限於依法設立
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並為教育目的之必要,方有前述條文第
三項規定之適用,並未適用於國外出版社。
3至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利用之著作是否包括外國人之著作﹖
基於本、外國人著作均有本法適用之法理,前述條文規定對外國
人著作自有其適用。
(二)所詢真的不用徵詢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嗎﹖若我們用了,對方不
同意,怎麼辦﹖及我們採用前(出版前)需不需要先取得他們的同
意書﹖
按本法第四十七條係屬利用人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另依前
揭條文第四項規定,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
付使用報酬,方屬合法利用他人著作。因此利用人倘符合該條文
規定,且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支付使
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即屬合法利用他人著作,即不生著作財
產權侵害之情事(請參考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亦即,著作
財產權人於此條文規範下並無行使其權利之空間,其是否同意,
並不影響利用人利用行為之合法性,自毋庸事前取得同意。
(三)所詢以報載所列的付費標準是一版或是永遠使用﹖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其使用報
酬率之計算標準並未限定教科用書發行之印刷版次。
(四)所詢費用該付給誰﹖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應支付予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4000 著作權法第40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7-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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