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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330號

令函日期: 87-03-30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33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授權契約之相關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
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
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
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
利用。」,是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私權利之法律關係,有關授
權事項悉依雙方當事人之約定。至台端來函所詢於著作權授權契
約簽定後,當事人因公司合併或購併,其原有之授權契約應如何
處理乙節,緣非屬著作權法規定之範疇,應依個案視其情形適用
其他法律規定認定之。又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7-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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