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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55號

令函日期: 87-04-20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455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
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
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言之「衍生著作」乃獨立於原著作之著
作,其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該「衍生著作」成為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對該據以改作之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
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但
表演不適用之。故除表演因其性質並無改作之權利外,須有合於著作
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之
情形,否則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改
作他人之著作。
三、台端所詢「改作」一詞之定義及範圍,請參考上述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7-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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