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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21號

令函日期: 87-03-21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21號
令函要旨: 所詢關於『新編縮本乾隆大藏經』製版權被侵害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新(本)發字第八七O三一二號函

二、按「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
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
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
、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
,適用本法規定。」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分
別定有明文。因此,製版權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
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現,則如係各自分別就無著作
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加以整理印刷並已投注相當精
力,並符合上述有關製版權之規定,各製版人分別就其版面,專有
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來函說明二所詢問題,請參
考上述說明。
三、復按申請製版權登記如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貴公司如認為他人之製版權登記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得檢據證明,
向本部提出檢舉。又如認他人有侵害製版權之嫌疑者,並得訴請司
法機關依法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7-03-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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