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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963號

令函日期: 87-07-04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963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擬採用某些中古世紀法國藝術作品於貴公司產品外包裝設計圖像
內,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
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
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
續十年。」貴公司商品之外包裝紙擬採用十八至十九世紀之歐洲藝術
家之作品,若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依上述規定已屆滿而致著
作財產權消滅者,依同法第四十三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規定,應不涉及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情事。
三、又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
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又同法第十八條明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
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貴公司於前揭
來函中提及對上述使用於包裝之作品並擬加以修飾後使用,併請注意
上述條文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7-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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