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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065號

令函日期: 87-07-15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065號
令函要旨: 為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語文著作及錄音著作係
本法所稱之著作,又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
作權,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另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又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
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和出租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包括
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和出租權(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是所詢問題二空中大學欲利用前揭函提及之錄音帶
及說明曲譜,如涉及語文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或重製,除合於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外
,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至其是否應徵得台端同意,
端視台端是否仍享有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定。
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
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是著作財產
權之授權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等有關事項,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
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所詢問題一有關未依出版權契
約書出版超過第一版一千捲如何請求乙節,因事涉授權契約爭議問題
,自宜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定之,如有爭執,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
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7-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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