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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22號

令函日期: 87-08-13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22號
令函要旨: 關於 貴局為增進旅館業者對著作權法之認識與瞭解,欲編印宣導資料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收文
)觀賓八十七字第一三九六七號函辦理。
二、貴局前揭函所彙整之問題依序說明如下,請參考:
 (一)問題一:
 1、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公開上映」和「公開播送」都是
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二者各有其定義,因此,公開上映
或公開播送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的規
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 2、所謂「公開上映」是指用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
像的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
達著作內容,而這裡所說的現場或現場以外的一定場所,
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
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至於公眾則指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但是家庭及其
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在此限(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八款暨同條第二項) 。
 3、而「公開播送」則是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
       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又如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將原播
       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也是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
       。換句話說,所謂「公開播送」也就是傳送者把各類著作
       內容變成通訊的訊號,透過無線電波播送或通訊電纜把訊
       號向公眾傳送,或把別人播送的聲音影像,再利用上面所
       說的那種藉無線電波或有線電纜傳送訊號的方法,傳送給
       公眾觀看的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4、因此,旅館業者如果由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安裝線纜至旅館
       房間內,其中並無加裝任何接收器材,則即無前述「公開
       播送」的行為,同時上述傳送節目的型態與「公開上映」
       的行為也不相同,並沒有公開上映的行為。
  (二)問題二:
     如果旅館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約定,有線電視系統的節目只傳
     送到旅館櫃檯或辦公室內,惟旅館業者私自接線將節目傳送到
     房間內,則此時應判斷旅館業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公開播送」
     的行為而與「公開上映」的行為無涉,也就是說應判斷旅館業
     者自行接線的行為是否與前述問題一說明3之行為相符。又旅
     館傳送各節目至房間的方法,由於科技的發展並無定則,因此
     ,其是否構成公開播送的行為,應由司法機關依其具體設備及
     審酌一切情狀加以認定之。至旅館業者有無違反契約責任,則
     應依民法規定加以審認之。
 (三)問題三: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
     著作,其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
     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
     此,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之方式及使用報酬之收取等有關事項
     ,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利法律關係,應由
     雙方本於互惠互利之原則,自行協商定之。又簽訂授權契約時
     ,應就授權範圍(例如:時間、地域、內容、利用方法等)、
     瑕疵擔保、消費者保護等事項予以明確約定,以避免因授權契
     約約定不明而生爭議。
  (四)問題四:
     旅館業者自行裝設碟形天線接收國內外無線或衛星電視節目,
     由於上述行為旅館需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信號,而後藉線纜傳
     送信號至各房間,如其係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則屬著作
     權法所定「公開播送」(同步播送)之行為,應徵得該等節目
     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 (五)問題五:
     依前述問題一說明1、2所述,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原則
     上,應徵得該等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此,
     旅館業者如果自行購買影碟或影帶利用錄影機放映給客人觀賞
     ,即屬「公開上映」的行為,自應徵得該等影碟或影帶著作著
     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如旅館業者所購買的影帶或影碟
     標示有「營業用」等字樣,依常理推斷,似可於公共場所放映
     ,惟究否有此授權為慎重起見,最好仍應向所購買的廠商查證
     其是否確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以及授權範圍如何?授權
     期間是否已到期?等事項為妥。
 (六)問題六:
     關於本問題,是屬於旅館與有線電播送系統間之契約問題,應
     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之。
 (七)問題七: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又
     如前述問題三之說明,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
     ,應由雙方當事人本於互惠互利之原則,自行協商定之。因此
     ,如頻道商自稱已取得節目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得轉授權他
     人利用,則頻道商自應保證其權利合於法律的規定,至簽訂契
     約應注意事項,仍請參考問題三之說明。
 (八)問題八:
     本題關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前與旅館業者解約、斷訊等事項
     ,事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著作財產權人間有關授權契約之問
     題,自應由三方當事人基於互利互惠原則加以協調並由市場機
     能加以決定之。
 (九)問題九:
     由於旅館房間原則上應屬著作權法規範之公眾聚集之場所,因
     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欲向旅館傳送節目應徵得該等節目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播送之授權。本問題涉及旅館與有線電視播
     送系統及有線電視播送系統與節目著作著作財產權人間契約之
     問題,是仍應由三方當事人相互協調加以解決。
三、本件宣導資料貴局如製作完成,請惠送本會供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11700 著作權法第117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87-08-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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