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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763號

令函日期: 87-11-05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763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 貴館建置「教育論文全文資料庫」著作合理使用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館八十七年十月廿三日(87)教字第二九三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對
著作、重製及編輯之定義已有規定,又重製、編輯為著作財產權權
能之一,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著有明文,是 貴館為
製作「教育論文全文資料庫」建置數位化資料庫及網際網路查詢介
面,似涉及重製、編輯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
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
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著作利用態樣日趨
複雜,為應實際上之需要,因此,除有為審酌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判斷標準外,另有概括性之規定,
亦即利用之態樣,即使未符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但如其
利用之程度與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相類似或甚而更低
,而以該條所定標準審酌亦屬合理者,則仍屬合理使用。惟具體個
案是否合於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應於發生
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所詢前述說明二
之行為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緣係屬具體
個案事實,屬司法機關權責,是宜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
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7-1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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