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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9000000596號

令函日期: 90-02-08
令函案號: (九0)智著字第9000000596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如何辨別歌曲是否屬公共所有之著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電唱利協九0字第0一00二號函。
二、貴會前揭函所附歌曲是否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之疑義,按關於何者為公共所有之著作,本局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智著字第八八00四二0一號函已有釋明(如附件),請參考。又著作是否已屬公共所有,除有無於民國七十四年以前辦理著作權註冊外,尚涉及有無發行之事實,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利用人於利用時自行調查,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600 著作權法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02001600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16條 (一) 本協定之規定,適用於本協定生效時,仍受本協定一方領域之著作權法保護之所有著作。除本協定中之特別規定外,本協定之規定,不得影響前此任何協議所產生之義務。 (二) 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0-02-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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