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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10009722-0號

令函日期: 91-11-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10009722-0號
令函要旨: 關於 貴署所詢對外國人著作保護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一年十月二日板檢森日九一偵字第二八九六號函。
二、按我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依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復按我國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我國加入WTO前後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請參考本局編印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如附件一)。
三、依前述規定,受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其權利人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之國人享有,仍受本法保護。反之,原不受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若讓與或授權予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之外國人民或我國人民享有者,則因其著作所屬國家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且基於後手權利不得大於前手之法理,除有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情形外,仍不受本法之保護。惟若上述原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係屬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民之著作,則自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WTO後,於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即適用本法規定而受保護。茲檢送「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關於著作權擴大保護說明與因應」一冊(如附件一),請參考。
四、又前揭「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相關規定,請參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參、三(如附件二)。又其中關於該協定第一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之適用說明,復請參照本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八)智著字第八八0一0八八三號函影本(如附件三)。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10601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
02000100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1條 (一)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即本協定之締約雙方,同意各依其國內法暨本協定,賦予文學與藝術著作之著作人、著作權人充分及有效之權益。 (二) 「領域」係指本協定述及之締約各該方當局所管轄之地區。 (三) 「受保護人」係指: 甲、依各該領域法律認定為公民或國民之個人或法人,及 乙、於該領域內首次發行其著作之個人或法人。 (四) 以下各款對象,倘符合本段乙款以下之規定者,於本協定雙方領域內,亦視為「受保護人」: 甲、 上述(三)項甲款所稱之人或法人。 乙、 上述(三)項甲款所稱之人或法人,擁有大多數股份或其他專有利益或直接、間接控制無論位於何處之法人。 第四項所規定之人或組織,在締約雙方領域內,於下開兩款條件下,經由有關各造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取得文學或藝術著作之專有權利者,應被認為係「受保護人」: 甲、 該專有權利係該著作於任一方領域參加之多邊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內首次發行後一年內經由有關各造簽署協議取得者。 乙、 該著作須已可在任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 本項所稱之間接控制,係指透過不論位於何處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加以控制之意。 (五)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代表之領域所屬「受保護人」之文學與美術著作倘係在美國在台協會所代表之領域參加之國際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內首次發行,其專有權利於美國在台協會所代表之領域內將受充分之著作權保護。 (六) 依本協定之宗旨,於本協定一方領域內有常居所之著作人及其他著作權人,應予視同該領域內之受保護人。 (七) 雖有上述第(三)項乙款及第(六)項之規定,倘非本協定一造之領域不保護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之受保護人在該非本協定一方領域首次發行之著作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得以對等之方式,對該非本協定一定領域公民、國民或法人之著作之保護,予以限制。
  • 發布日期 : 91-1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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