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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10090號

令函日期: 94-03-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100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會檢送94年度第1次董事會及第1次總會會議紀錄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貴會94年1月31日中文(94)視協字第09006號函。
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與民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是 貴會前項函所附修正後章程,依上述規定,准予變更。
三、請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於變更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局備查。並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管理契約範本等公告之。
四、另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第4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於申請許可設立及嗣後變更而提高使用報酬率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貴會如已就本次總會通過公開傳輸權等管理項目,擬定相關使用報酬費率,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1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條 本條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00004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 仲介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連同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發起人名冊。載明發起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 二、 章程。 三、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 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五、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發起人至少應有三十人,其中須半數以上為中華民國人,且在國內有住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主管機關審核仲介團體許可之申請時,應將使用報酬率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100008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 仲介團體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法人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前項仲介團體應於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方法,應以登載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分為之。
100015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 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發布日期 : 94-03-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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