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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0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法人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前項仲介團體應於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方法,應以登載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分為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800085210號 民國98年9月28日
電子郵件950417 民國95年4月17日
智著字第09400018780號 民國94年3月18日
智著字第09400014880號 民國94年3月3日
智著字第09400010090號 民國94年3月2日
智著字第09400010080號 民國94年3月2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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