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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85210號

令函日期: 98-09-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8521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團體董事更換代表人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貴會98年9月23日(98)音楚字第2865號函收悉。
二、貴會於98年8月13日第5屆第1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記載「新加坡商新索國際版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更換代表人為吳小玲一節,准予備查,請 貴會儘速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將法人登記證書公告於 貴會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分為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8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 仲介團體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法人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前項仲介團體應於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方法,應以登載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分為之。
  • 發布日期 : 98-09-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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