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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14880號

令函日期: 94-03-0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148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93年10月13日總會(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4年1月17日(94)視著字第0001號函、94年2月18日(94)視著字第0003號函。
二、查 貴會如主旨所示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章程第1條第2、3項、第2條、第4條第1項、第8條第9款後段、第9條第4款、第6款、第16條、第35條第2款、第36條第19款、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52條第1項、第56條第1款及刪除第29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55條等,經核其決議程序及內容與法尚無違誤,茲依民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許可變更。請 貴會儘速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公告並將相關資料檢送到局。
三、另查 貴會章程修正草案有下列不符本條例或 貴會章程之規定,爰不予許可變更;(一)章程修正案第8條第9款前段規定會員得自行授權就其所擁有之著作對外授權一節,牴觸本條例第13條第2項之規定,且與 貴會章程修正案第9條第6款之規定牴觸。(二)章程修正案第35條第3款有關總會監督申訴委員職務之執行、第37條第5款監察人監察申訴委員會業務之執行等規定,與本條例第19條規定申訴委員及申訴委員會具超然獨立性之規定不符。
四、有關 貴會管理範圍之修正,尚須配合修改管理契約(範本)、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個別授權契約(範本)及使用報酬費率,並依本條例第15條第3項各款規定送請總會決議,並將修訂通過之契約範本檢送到局,另修訂通過之使用報酬費率,應送交本局著作權審議暨調解委員會審議。未經審議者,不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進行授權、收費。惟得事先與利用人進行磋商,聽取利用人或利用人團體意見,尋求達成共識,俟審議通過後,予以實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100008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 仲介團體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法人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前項仲介團體應於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方法,應以登載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分為之。
10001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 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 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100015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 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100019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9條 仲介團體應設申訴委員會,依章程處理會員與仲介團體間之爭議;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由總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選任之。 仲介團體得以章程明定會員與仲介團體間之爭議,未經申訴委員會處理,不得向總會提出。 申訴委員不得由仲介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擔任。 申訴委員就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仲介團體應將申訴委員會之裁決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予以執行。但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有異議時,得提請總會議決之。
  • 發布日期 : 94-03-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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